化学工程与工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哈尔滨工业大学)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
为加强化学工程与工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哈尔滨工业大学)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实验室安全管理,构建实验室安全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,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,有效遏制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,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教学科研顺利有序进行,根据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,结合中心实际,特制定本细则。
1、本细则适用中心所有实验室。
2、中心设立中心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,中心主任担任组长,设副组长二人,选择相关老师为成员,是中心实验室安全领导机构。下设兼职安全员一名。
3、各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,负责各自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常管理。
4.实验室依据学校规定实行分级管理。
5.中心依据院里相关规定,每周由组长或副组长发起一次中心实验室安全检查,中心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由兼职安全员负责。
6.检查内容:
a.实验室各种记录,包括实验室和实验室内仪器使用记录、危化品使用管理记录。
b.实验室相关安全注意事项。
c.危险实验和危化品实验相关指导书、操作规程、应急方案、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。
d. 水电气使用安全
e.实验整洁卫生情况
7.安全检查记录存档并有书面报告,并建立安全重点区域台帐。
8.检查中发现问题告知实验室负责人,严重问题下发整改书,责令实验室负责人立即整改,并上报院专职安全员。拒不整改的由院里上报学校查封实验室。
2018年8月20日
化学工程与工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哈尔滨工业大学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