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规范实验教学,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,化学工程与工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哈尔滨工业大学)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特制定实验教学实施细则
一、指导教师
1.指导教师应在每个实验的前两周,进行实验课的各项准备工作,包括熟悉实验仪器,进行实验操作,制作多媒体课件或写黑板,掌握实验的重点、难点,完成实验课的全过程并做备课笔记,以备校督导组检查之用。
2.首次担任实验课的指导教师,应进行试讲,通过后方可承担实验任务。试讲由实验教学中心组织进行。
3.指导教师负责实验的讲解、指导及数据的检查,给出实验成绩。
4.指导教师负责批改实验报告。在收到实验报告的一周内将其批改完毕,实验报告的成绩均按10分制记分。
5.指导教师将实验操作与实验报告成绩提交给实验课程负责教师,由实验课程负责教师综合期末考核成绩给出本实验课程成绩,并录入实验课成绩的数据库。
二、实验准备教师
1.实验准备老师于实验课开始前15分钟到达实验室,并配合指导老师检查实验用品和仪器。
2.实验前,按照实验要求准备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各种化学试剂及药品、认真核查实验所用仪器是否完好、确保仪器能够正常工作:实验后及时复查。
3.每次实验前要保持实验室的仪器、玻璃器皿、试剂瓶、药品都要摆放整齐,并保持实验室文明整清洁。实验后协助指实验指导教师督促学生清扫
实验室、整理实验台。
4.做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日常维护工作,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工作状况,保证教学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。
三、对学生的要求
1.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相关的规章制度及规定。
2.每个实验要有课前预习并写出预习报告(实验报告的前部分作为预习内容及预习报告)。
3.实验过程中,未经教师准许,学生不能擅自串换实验位置。
4.本次实验结束后一周内,学生应将实验报告完成。
2019年6月10日
化学工程与工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哈尔滨工业大学)